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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十大赌博网站推荐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20146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十大赌博网站推荐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工和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时须满18周岁,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正式党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向他们宣讲党的主张,使他们了解党的性质、纲领、宗旨和组织原则等基本知识。

    未满18周岁提出入党申请的,党组织应肯定其入党要求,鼓励他们追求政治上的进步,并做好解释工作,请他们满18周岁后再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递交申请书后,经过党组织6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经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党总支所属党支部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所在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同意(直属党支部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同意),报组织统战部组织科备案后,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建立档案,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党支部(直属党支部)要及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按照培养联系人的任务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每个季度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并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上记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情况;

    5.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支部(直属党支部)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直属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进行一次分析,将分析结果报组织统战部组织科,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要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的相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要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对进入十大赌博网站推荐学习、工作前递交过入党申请或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或教职工,党组织要做好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及时转接有关材料,并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党总支所属党支部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所在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同意(直属党支部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同意),报组织统战部组织科备案后,可确定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确定后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直属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 党支部(直属党支部)每两个月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将考察意见及时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第十五条 党支部(直属党支部)必须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并形成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组织统战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党总支所属党支部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所在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同意(直属党支部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同意),报组织统战部组织科预审。预审主要审查发展对象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条件是否成熟等。

    预审材料:

    1.发展对象审核表;

    2.入党申请书;

    3.思想汇报;

    4.自传;

    5.《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6.团组织推优材料;

    7.政治审查材料;

    8.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

    9.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

    10.入学以来综合测评情况表(教职工发展对象报送拟发展前3年年度考核情况);

    11.党校结业证书;

    12.党支部综合评价材料;

    13.其它相关材料。

    预审合格后,组织统战部要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展对象所在党组织,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 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教职工和学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展:

    1.入党动机不端正的;

    2.政治审查材料不全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3.教职工在拟发展前近3年受到行政纪律处分或年度考核被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4.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解除的;

    5.学生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6.学生自入学起至拟发展前,所有学期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达不到班级前1/2的;

    7.培养考察时间不满一年的;

    8.未参加党校培训或参加党校培训未取得结业证的;

    9.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团员未经团组织推荐的。

    第二十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之前,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发展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要程序是:

    1.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宣布会议有效,提出开好会议的要求,宣布发展名单;

    2.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和今后努力方向、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群众座谈会意见、工作和学习表现、政审结论和公示情况,对其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提出意见;

    5.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6.支部党员大会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在一周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结合公示结果,签署意见后报组织统战部组织科复审,复审通过后统一提交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审批前,指派组织员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谈话内容应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以及主要优缺点和不足,对其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人要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学校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学校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直属党支部)或党小组。党支部(直属党支部)或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并由入党介绍人将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表现和考察情况按季度写入《预备党员预备期间考察表》。

    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调离本单位,党支部(直属党支部)要及时调整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人。本单位新调入预备党员,党支部(直属党支部)重新确定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人。

    教职工预备党员调出或学生预备党员离校时,党支部(直属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其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党组织。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一般由学校党委或新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宣誓仪式时间应在学校党委正式下达批复以后,宣誓大会要庄严,按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针对少数新党员入党后有“松口气”的现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使其真正达到思想上入党与组织上入党的统一。对问题严重,确已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直属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1.本人向党支部(直属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3.党支部(直属党支部)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4.党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入党介绍人的考察意见以及党内外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条件进行审查,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并提交支部(直属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5.支部(直属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之前,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对拟转正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6.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直属支部)党员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直属支部)大会相同;

    7.支部(直属支部)党员大会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三十三条 党总支所属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党总支应在一周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签署意见后报送组织统战部组织科复审(直属党支部讨论通过的直接报送组织统战部组织科复审),复审通过后统一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应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党支部(直属党支部)应将其考察情况材料密封后交由本人,由本人连同组织关系介绍信及时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教职工党员的入党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预备党员预备期间考察表》、自传、政治审查材料等由组织统战部转人事处,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的上述材料交由党总支保存,待毕业离校时由学生本人带走。

    第六章  发展党员各阶段档案材料撰写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入党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2.本人的履历、家庭出身、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3.本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

    4.自己的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

    第三十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向党组织递交的思想汇报中应写入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体会内容。

    第四十条  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2.发展对象本人的简历及直系亲属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3.调查结果;

    4.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直属党支部)综合评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展对象的自然情况、主要经历;

    2.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

    3.政审情况:一是写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政审情况;二是写明本人在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政审情况;

    4.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过程及情况:其何时申请入党;何时被列为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了解、掌握情况;

    5.入党申请人的现实表现,即做出哪些成绩,群众基础如何,存在的缺点和不足;

    6.团组织推优意见;

    7.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入党自传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本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家庭出身、本人身份、文化程度、现从事职业及担任的职务等

    2.家庭主要成员情况:主要指父母,已参加工作的兄弟姐妹,以及与本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亲属的职业和政治情况。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主要指与本人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直接联系的亲友等人的职业、政治情况及对本人的影响

    3.本人履历:从小学起写明何时、何地在什么学校读书或从事什么活动;担任过什么职务;受过何种奖惩,有何其他政治历史问题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4.个人思想演变过程结合自己的成长经历,分阶段写明在党的教育培养下成长的历程思想变化过程和对党的认识在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成长进步经历自身不足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四十三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相关要求: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必须由发展对象本人填写有关栏目,要严肃认真,忠诚老实。

    2)应向党组织交代或者说明的有些情况,没有填写栏目的,应另附纸说明。

    3)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2.填写注意事项:

    1)“姓名”填写与居民身份证一致。

    2)“民族”填写全称。

    3)“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到县(市、区)。

    4)“学历”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

    5)“单位、职务或职业”中,无单位和职务的,填写职业。

    6)“现居住地”填写现固定居住的详细地点。

    7)“入党志愿”应紧扣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填写:

    1对党的态度;

    2对党的认识;

    3入党动机、目的;

    4入党的决心;

    5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体会。

    填写“入党志愿”不需要有标题、抬头、落款和日期,不要出现“敬爱的党支部”、“此致”、“敬礼”、“申请人”等字样,要用第一人称来写。入党志愿有规定的篇幅,书写时要注意字数。

    8)“本人经历(包括学历)”从小学填起,起止年月要衔接。“在何地、何单位”要写全称。“任何职”应写明主要职务。“证明人”填写熟悉本人情况的人或一同学习、工作过的人(非直系亲属)。

    9)“何时何地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民主党派或工商联,任何职务”和“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反动组织或封建迷信组织,任何职务,有何活动,以及有何其他政治历史问题,结论如何”中的“何地”,应填写到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

    10)“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要写明受奖励的时间、经何单位批准、获奖名称、享受待遇等。

    11)“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填写受到党纪、政纪、团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情况,经组织复查被平反纠正的不需填写。

    12)“家庭主要成员”的“姓名”一栏中,没有配偶的应写“未婚”(或“离异”、“丧偶”)。

    13)“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主要填写需要向党组织说明,而在其他栏目中不好填写的问题,如果没有写“无”。

    14)“入党介绍人意见”填写介绍人了解和掌握的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道德品质、现实表现等,对是否同意其入党表明意见。

    15)“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写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16)“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填写学校党委指派专人通过谈话了解到的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基本知识是否了解,入党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谈话人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和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等。

    17)“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党委是否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注明预备期起止年月日。

    18)“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填写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写明支部党员大会表决的情况。

    19)“备注”填写在吸收有关人员入党,需要提高审批权限的情况下,县级以上党委的审批意见;填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和预备党员因故去世等情况。

    19)如某些栏目没有内容可填写,应在该栏填写“无”。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做好发展党员过程中公示环节的工作,及时向群众公布发展党员程序和公示对象的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相关要求如下:

    1.公示期: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算,第二天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公示期间含节假日的,应予以扣除;公示期截止日为节假日的,同样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公示期截止日。

    2.公示内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对象的公示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包括学号、年级班级、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籍贯、职务、班级人数、党员人数)和培养考察情况(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定为发展对象时间、政审情况、学生入学以来每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等);拟转正对象的公示内容包括:学号、年级班级、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籍贯、预备期满时间等。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组织统战部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各个环节的检查指导,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党委,并向下通报。

    第四十六条 组织统战部每年要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做好对本单位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要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分党委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发展党员,并将新发展和转正的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统战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中共十大赌博网站推荐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赤院党字〔2014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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