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 峰 学 院 文 件
赤院院字[2016]102号
十大赌博网站推荐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教育留学生遵章守纪,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十大赌博网站推荐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结合十大赌博网站推荐留学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十大赌博网站推荐接受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生。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 学校给予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留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纪律处分
第四条 在教育教学和考试(含考查、测验等)过程中有如下违反学习、考试规定等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者按旷课4学时处理,不参加部门或年级会议和集体活动者按旷课2学时处理。
(二)在教学实验、见习、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教师指导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及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累计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拒不退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工作人员,给课堂教学、考试秩序造成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考试(含考查、测验等)中有违纪行为者,按《十大赌博网站推荐留学生考试管理规定》处理。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违反教育教学和考试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不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公寓内以各种方式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仍然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从宿舍窗户爬进跳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未经请假擅自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占用宿舍、拒不听从宿舍调整,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在公寓内违章用电、用火的,或者使用违禁物品(电饭锅、电炒锅等电热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处以1500元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处以2000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同性外来人员,或者安排外来人员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明知是社会闲散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仍擅自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异性宿舍留宿或者容留异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违反公寓有关规定,在公寓有乱扔和乱倒杂物,饲养宠物或者将实验动物带入公寓饲养,故意浪费水电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七)有本条款中未列的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等管理规定,破坏学校电器装备、消防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处以1000元罚款;引起灾害、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要受到法律惩处。
第七条 对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等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外酗酒的,初犯给予警告处分,屡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酗酒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校内外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有滋扰、猥亵等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践踏破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在学校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打闹喧哗或者有其他妨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和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等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涂改、伪造学生证、一卡通、成绩单、毕业证书等,在办理(或者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护照、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参与卖淫、嫖娼和其他色情服务等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在校内外策划、参与打架,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伤害程度由医院及有关部门鉴定,下同)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学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和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将从重进行处分。
(三)进入他人寝室、宿舍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宿舍、教室并进行殴打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和打架斗殴事件已经终止,事后报复的,按照相应条款从重进行处分。
(五)对殴打教职员工的,按相应条款从重进行处分。
(六)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打架斗殴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侵犯集体、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和财物、钱款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下同)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偷窃、作案的,按其偷窃财物、钱款累计价值,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作案受到处分后,再次偷窃、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作案者提供各种信息及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给予相应处分;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从重进行处分。
(四)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者邮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手机等后消费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偷窃公章、有效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以上相应条款给予处分;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从重给予处分。
(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校禁止学生赌博。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为他人提供赌具、放风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破坏稳定,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未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中相近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情节,分别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进行处分:
(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二)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学校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三)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四)受过处分后,再次受处分的。
第十六条 受过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者受过两次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可按时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八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留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纪律处分决定书下达后一月内)离校;不按时离校者,学校将报告公安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权限:违犯学籍、考试管理规定的,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违犯公寓管理规定及其他日常管理规定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十大赌博网站推荐主管领导批准,签发处分决定书。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要经过十大赌博网站推荐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以书面形式表达,签字后生效。
(二)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相关科室要填写《十大赌博网站推荐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将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和违纪学生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一同上报国际教育学院。
(三)按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学生处分后,相关科室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国际教育学院留存)单上签字。
(四)送交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时,需有两名老师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字或者无理取闹,送交人在《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单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把《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住所,即视为已经送交。
(五)违纪学生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媒体发布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交。
第二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有关部门和领导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来华留学生实施各种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国际教育学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赤 峰 学 院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