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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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院院字[2016]95号 

十大赌博网站推荐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十大赌博网站推荐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不断提高外国留学生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十大赌博网站推荐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学校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十大赌博网站推荐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简称JW202表)等相关材料,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和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对入学资格和体检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对不合格者,学校将不予注册并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经国家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学校最长保留学籍一年。在保留学籍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复学,同时由学校指定的卫生部门复查、确认,符合体检要求,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注销其学籍。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初,留学生本人应当携带学生证,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及时取得班主任同意,然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留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  本科留学生实行学分制。本科标准学制为4学年的专业,其修业年限为4-6年;本科标准学制为5学年的专业,其修业年限为5-7年,本科标准学制为6学年的专业,其修业年限为6-8年。凡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并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七条  每学年分上下两个学期安排理论课程、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及考试等教学工作,每学期20周。

第八条  学分是用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课程学分主要根据课程的地位和学时数来确定。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教学课:每18学时计1学分,每学时45分钟;

(二)实验课: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每18学时计1学分;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社会实践、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每周计1.5学分;

(四)学分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值计算到小数点后第1位数字,以0.5为单位。理论课中包含的实践学时纳入实践学时一并计算学分;

(五)学生经注册、学习并参加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不低于60分)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章  课程与教学管理

    第九条  外国本科留学生均应按《十大赌博网站推荐本科留学生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所在专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根据外国留学生的特点,作如下调整:

(一)《汉语》和《中国概况》作为本科留学生必修课程;

(二)免修课程: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军训与军事理论、大学语文、形势与政策;

(三)体育课作为选修课,是否修读体育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期末考试成绩占70%,实验成绩与平时出勤及课堂表现等各项合计占30%,二者相加为学生的课程考核总成绩。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跨学期课程成绩只以一门成绩记录。若分学期考试,每学期的成绩占最后总成绩的百分比由各学科自定。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结合期中考试成绩一并计入该科的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  考查课程集中测试占50%,另50%可根据学生平时参加听课、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完成作业以及平时测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安排在学期末统一考核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成绩与考查课程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分。毕业考试、毕业实习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五条  学生成绩评定后,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改动。学生对试卷原始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对上一学期的试卷原始成绩提出复查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审批同意后进行。复查结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住院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考试前以书面形式申请缓考,经国际教育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缓考该门课程。缓考学生须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补考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期末考试成绩记载,平时成绩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记入总成绩。学生无故旷考,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不予补考,毕业前一次性清考。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予以公示,同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参加重修。学生若有异义,可在公示后三日内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凡一学期内一门课程缺课累计(含病假或事假)达到25%而不足50%者,一律不允许参加期末考试,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录,只能参加补考。

第十九条  对于初次考试没有通过的学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达到60分以上者(包括60分在内)最终以60分记录该科成绩。补考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具体时间将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第六章  学业警告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至30学分或累计缺课超过25%,应当将受到学业警告。

第七章  重  修

第二十一条  重修

(一)补考后仍未达到60分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二)无故旷考、考试违纪或考试舞弊者,按零分计入

成绩单,必须参加重修;

(三)累计缺课(含病假或事假)时间达到该门课程学时数的二分之一者,必须重修;

(四)学生对已修课程成绩不满意,为提高学分绩点,也可以自愿选择重修,重修课程的成绩按最高分数记载,重修没有次数限制;

(五)重修可以选择到下一个年级听课,也可以选择自

学,但要参加下一年级的该门课程的考试。

(六)重修收费标准为:150元/学分。

第八章  退学、试读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退学:

(一)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其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

(三)学生在整个本科阶段的学习过程中,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35学分以上者,按退学处理;     

(四)一学年旷课累计三分之一者;

(五)学生本人提出退学要求经劝说无效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未经学校批准,离校累计四周及以上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学校出具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符合肄业规定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二)有关退学学生的学费,对已交整学年学费的学生,第一学期退学的,退还本学年第二学期学费,第二学期开学后退学的将不予退还本学年学费;

(三)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三天内,办理完有关手续离校,否则不发给退学证明及相应证书,按规定除名并强制离校

(四)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应当退学的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35学分以上已按退学处理的学生可申请到下一年级试读一年。如试读期间学习成绩确实有进步表现,不及格学分低于30学分,可降至试读年纪学习,否则作退学处理。

(二)未请假连续1014个工作日,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以书面形式认识错误、且无其他不良行为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但超期时间在15个工作日之内的。

第二十六条  试读期

(一)期限为一年。试读期满后,经留学生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审查合格,主管校长批准后可继续正常学习;

(二)若有违法、严重违规行为者,取消试读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三)退学留学生未申请试读或未被批准试读,以及在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试读手续的,仍按退学处理。

第九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一学期请假累计达到全学期三分之一6周)及以上者;

(二)在一个学期内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未能痊愈的,经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批准,报主管校长审批可再延续休学一年。学生最多可以申请两次休学,并且全部休学时间不能超过两年。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凭指定医院证明,离校治疗;

(五)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需自付相关费用(包括休学回国的往返路费、医疗费、生活费及其他费用);

2.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或违法行为,学校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或因事休学的学生,必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有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二)学生复学必须在开学初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取消复学资格;

(三)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未再申请继续休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和各项活动。学生因病或因事缺勤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按旷课2学时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申请单》并附相关证明。如请病假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事假须陈述原因及出示证明。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请事假逾期未归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违纪处理:

(一)累计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三分之一,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作退学处理;拒不退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章  延期毕业、肄业、结业

第三十二条  延期毕业

(一)在毕业前仍未完成所学课程或所学的课程仍有不合格者,学校将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并做延期毕业处理;

(二)学生在学期间,延长修业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否则视为自动退学,学籍不再保留。

第三十三条  肄业。学生在校学习达到一年,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时间。

第三十四条  结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而毕业时尚未解除的;

(三)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按学校规定补考,补考合格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普通进修生完成进修计划,发给结业证书,不授予学位。

第十二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五条  毕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十大赌博网站推荐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管理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书;

(三)毕业生应在学校举行毕业典礼之后5天内离校回国,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离校,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出境手续。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执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