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2-05-26 11:37:00 来源:作者:
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集体生活、学习、交往的重要场所,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加强对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十大赌博网站推荐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在籍全日制专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或使用宿舍。住宿学生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巡视检查。
第四条 学生应凭学生证(或一卡通)等有效身份证件进出学生公寓,以备查验。
第五条 学生每人配发宿舍钥匙一把,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如钥匙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向社区服务中心申请有偿配制钥匙或更换锁芯。
第六条 未经允许,严禁学生进入异性公寓。
第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作息制度,学生公寓开关门时间为:夏季5:30-22:30,冬季6:00—22:30。学生外出应在晚上关门前返回宿舍,晚归者要出示有效证件(一卡通、学生证等)并登记后方可进入。禁止攀爬(阳台、窗)进入宿舍,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学生公寓实行半封闭式管理,实行限时来访登记制度,来访人员必须出示身份证件并接受相关安全检查,登记来访事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提出退宿申请:
(一)校外实习或出境学习一个学期以上;
(二)休学、退学;
(三)有地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因病不适合在宿舍居住等特殊原因。
(四)家住赤峰市区或有亲属家可以居住的,并能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经父母担保同意者。
办理退宿申请时,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批准。
第十条 寒、暑假学校放假后学生公寓楼实行封楼管理,学生必须在二日(或临时规定的时间)内离校,无特殊原因不得提前返校。
第十一条 宿舍一经分配禁止私自调换,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向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擅自调换宿舍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因到外地实习(一个学期及以上)、办理走读、调整专业等原因不在原宿舍住宿时,由辅导员对腾出的宿舍按额定的住宿人数进行调整,将腾空的宿舍退回学生工作处学生社服务中心,并将调整后的住宿名单送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禁止转租、转借、骗取房间或床位,违者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留宿本宿舍以外的人,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学工办负责通知并组织学生在调整宿舍或毕业离校时,清扫房间卫生,清点、核验设施设备和其他公共物品,归还钥匙。
第十六条 学生应爱护公寓区公物,对宿舍内家具、门窗、纱窗、栏杆、门锁、墙壁、水电设施、网络设备、通讯器材等要合理使用和妥善管理。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公物损坏者,按原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要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爱护消防设施,非紧急情况或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消防栓、消防门及灭火器,对损坏消防设施者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寓区内燃放烟花、鞭炮,严禁高空掷物,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将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以及刀身长度超过80毫米的其他刀具)、实验器材、化学制剂等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做实验等行为,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不得私接、偷用、损坏、涂改、阻塞公用水电和消防设施,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禁止在应急灯、消防指示灯等消防设施上私接电源,违者从重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进行赔偿。
第二十条 禁止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插座、插排,禁止私自安装使用≥200W大功率电器(电磁炉、微波炉、电烤箱、电暖器、电热毯、电炒锅、冰箱、洗衣机等)和违禁电器(包括电饭锅、电水壶、电热棒、吹风机等),一经发现,没收违规物品,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线路损坏或给学校、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经济赔偿外,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和学校有关学生宿舍校园网络管理规定,网络弱电设备机房禁止违规使用、堆放杂物和垃圾,违者按学校网络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公寓积极开展内容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二级学院要结合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对学生宿舍进行美化。积极营造室雅人和、蓬勃向上的文化氛围。
第二十四条 公寓文化活动的开展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凡在学生社区举办活动必须到学生社区服务中心进行审批备案。所开展的文化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珍惜资源,提倡节约水电,做到人离关灯、关水,晚间按规定时间熄灯,不得影响他人休息,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不得在宿舍楼内进行影响他人学习、生活和休息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学生在公寓区内推销、张贴商业广告、派发商业传单、悬挂商业标语、从事其他商业宣传活动等,不听劝阻和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公寓区内饲养宠物或将小动物带到宿舍,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公寓区内喝酒、酗酒、赌博及其它扰乱危害公共秩序、校园稳定、意识形态安全等行为,违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宿舍内、楼道、大厅、洗衣房、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吸烟。一经发现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饮料瓶罐等杂物和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所有垃圾必须投入指定的公共垃圾桶内或垃圾道内,不得把残渣、剩饭、杂物等倒入卫生间等垃圾桶或垃圾道以外的地方。
第三十二条 保持学生宿舍干净、卫生、整洁。坚持值日表上墙,由值日生进行清扫宿舍。
第三十三条 保持宿舍楼内走廊、楼梯通畅整洁,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把晾衣架、拖把、扫把、鞋、植物及其它物品放置在走廊、楼梯等公共通道和预防高空坠物所造成得意外伤害。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在二级学院或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与学生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及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等挂钩。
第三十六条 将学生公寓内卫生、安全、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纳入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评比和辅导员年终考评;对因疏于教育管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