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院院字〔2018〕157号
十大赌博网站推荐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校园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
(一)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凡购买、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及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相关二级学院(医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及口腔医学院)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并设定专职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账、卡、物一致。
第六条 相关实验室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品领用和使用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经二级学院审核确认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全校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化学药品必须依法向通过审定的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采购,严禁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公司采购。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需定量采购,凡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须填写危险化学品申购计划,经教务处审核、校长审批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到国家公安机关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购买许可证,持许可证到有相关生产或经营资质的企业、公司购买。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后,必须由供货企业负责运输到指定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和入库手续,并按要求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发生事故。
第四章 存放与使用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十七条 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分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直接责任人。使用和保管剧毒化学品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
第十八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指导教师要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凡学生实验使用,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学生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亲临现场指导,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建立领导审批制和安全责任制,建立危险化学品账册,对危险化学品的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回收、销毁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准确做好记录,做到制度管理、安全第一。
第二十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以一次实验的用量领取,且在当日进行实验前领取;领取后须尽快返回实验室。实验室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如果没有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必须及时将剩余剧毒化学品归还危险化学品仓库,并做好称量登记。实验室严禁存放剧毒危险化学品。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相关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需设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存储条件,建立登记、收集工作规范,并遵循以下操作规范: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倾倒废弃危险化学品。
(二)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废液桶上须贴标签,明确标识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类别以及注意事项等,按废液性质分类进行收集;剧毒废液必须单独收集。
(三)固体废弃物、瓶装废弃物应先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四)过期药品、浓度高的废试剂、剧毒物品、麻醉品等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不得随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内。剧毒品包装及弃用工具必须统一存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
第二十三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由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提出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六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如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校园安全管理处报告。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报校园安全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处及分管领导报告。校园安全管理处应当按照相关预案,立即启动应急程序,联络、协调、组织实施救援,落实信息报送制度,不得拖延、推诿。
第二十九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超越学校处置能力和处置范围的,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请求援助。
第三十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一条 校园安全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废液收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工作。二级学院院长为管理责任人,实验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各二级学院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使用部门及有私自储存现象的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予以没收有关物品或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严格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条例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务院、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园安全管理处、国资处和教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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