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院院字[2014]17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并按入学须知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在新生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须凭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凭学生证和缴费凭证由本人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修读课程的资格。
第二节 学制与学期
第十二条 实行弹性学制。本科标准学制为4学年的专业,其学习年限为3至6年;本科标准学制为5学年的专业,其学习年限为4至7年。凡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者,准予毕业。
第十三条 每学年分为上下两个学期安排理论课程、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和考试等教学工作,每学期20周。
第三节 学分和学分计算
第十四条 学分确定。学分是学生完成某一门课程或实践环节学习量的计量单位,确定方法为:
(一)理论教学和非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原则上18学时计1学分,每学时45分钟;
(二)分散进行的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36学时计1学分;
(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如教育实习(见习)、专业实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等;
(四)创新教育学分最低2学分,最高不超过4学分。
第十五条 学分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值计算到小数点后第1位数字,以0.5为单位。理论课中包含的实践学时纳入实践学时一并计算学分。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类,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笔试、口试或实践操作等不同形式进行。课程考核工作按照《十大赌博网站推荐学分制成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因生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缓考(请病假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缓考该课程。缓考安排在下学期第二周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参加未办理选课手续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成绩单。
第二十条 免修。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变动年级等原因引起学籍变动,符合同一培养层次的相同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一条 重修。
(一)无故旷考、考试违纪或考试舞弊者,按零分记入成绩单,必须参加重修;累计缺课时间达到该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的三分之二者,或同一门课程旷课达到2次以上者或迟到4次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二)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及限选课程若成绩不及格,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任选课程若成绩不及格,不予补考,学生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但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未合格者均实行重修;
(四)学生对已修课程成绩不满意,为提高学分绩点,也可以自愿选择重修,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重修没有次数限制。
第五节 学分绩点制
第二十二条 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知识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
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
五级制
|
成绩等级
|
绩点
|
90-100
|
优
|
A
|
4.0
|
85-89
|
良
|
B
|
3.5
|
80-84
|
|
B-
|
3.0
|
75-79
|
中
|
C
|
2.5
|
70-74
|
|
C-
|
2.0
|
65-69
|
及格
|
D
|
1.5
|
60-64
|
|
D-
|
1.0
|
60以下
|
不及格
|
E
|
0
|
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所选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 所选课程的学分之和
绩点的适用范围:学生所修的全部课程。
第六节 选 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选课前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交纳学费并办理注册手续,不交纳学费或未注册者,不具备选课资格,不允许听课和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认真制订个人选课方案。
第二十五条 考虑到新生入学时的实际情况,第一学期实行预置课程的办法,不进行选课,学生按统一排定的课表学习,不过学生有权力按规定退选部分课程;自第二学期起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第15周前,由各学院向学生公布下一学期各专业开设的所有课程的课程简介、任课教师情况,课程的学时、学分数及课程安排表。选课分为第一轮选课、第二轮选课、补退选三个阶段,具体时间以每学期教务处选课通知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业导师。为指导学生合理选课,各学院应该为学生配备学业导师,具体按照《十大赌博网站推荐导修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选课按照《十大赌博网站推荐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节 与学分制有关的学籍变动
第二十九条 学业警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8学分(含18学分)至24学分(不含24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
第三十条 试读或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者按退学处理,退学学生可申请到下一年级试读一年。如试读期间学习成绩确实有进步表现,不及格学分低于30学分,可降至试读年级学习;否则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提前毕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有所长、成绩优秀且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进入提前毕业管理程序。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四年制的不得少于3年,五年制的不得少于4年。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1-2周内负责组织对教务管理系统记载的学生不合格课程及学分进行一次统计核实。根据学生的累计不合格学分总量分别确定并公布受到学业警告、降级、退学试读及退学学生名单。
第八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为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发展要求,在教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学校允许部分学生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具体按《十大赌博网站推荐本科生选择专业(方向)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
(一)经过考核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本校坚持学习,但尚能回原籍或到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学习者。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予考虑转学:
(一)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二)正在休学、停学的学生;
(三)符合上级教育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不能转学的情况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教务处按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6周及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未能痊愈的,经教务处批准可再延续休学一年。学生最多可以申请两次休学,并且全部休学时间不能超过两年。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凭指定医院证明,离校治疗。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停学保留学籍。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生停学期间,学校不提供住宿,也不得擅自在校听课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或转入其他学校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办理注册手续;
(二)学生复学必须在开学初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逾期取消复学资格;
(三)对于停学、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停学、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未再申请继续休学、停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节 退 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退学:
(一)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其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
(三)学生本人提出退学要求经劝说无效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休学或停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未经学校批准,离校累计四周及以上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符合肄业规定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二)享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办理相应的终止贷款及还贷协议;
(三)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完有关手续离校,否则不发给退学证明及相应证书,按规定除名并强制离校。
第十一节 肄业、结业、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四十七条 肄业。学生在校学习达到一年,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结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的;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而毕业时尚未解除的。
结业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一次不合格课程,经重修后达到毕业要求,或学校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合格,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十大赌博网站推荐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节 辅修专业和双学位
第五十条 在保证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学生按照《十大赌博网站推荐本科生主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的规定可辅修其它专业,达到要求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院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的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团委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要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按《十大赌博网站推荐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执行,并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如果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从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由教务处、学生处履行。
十大赌博网站推荐办公室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