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院院字[2014]1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学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十大赌博网站推荐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十大赌博网站推荐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十大赌博网站推荐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过表现,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给予其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
(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四)再次违纪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
(七)因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学生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的,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强制性教育或受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类型与处分标准
第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凡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结伙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破坏学校消防安全设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扰乱校园正常秩序、危害校园治安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课堂、宿舍、阅览室、自习室、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除学校组织的活动外,不得在校园内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各类非法营利性活动者,按本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条 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禁止酗酒,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酗酒闹事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引校外人员参与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或组织聚众赌博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履行请假手续未批准,无故旷课或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达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年内累计达12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年内累计达2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年内累计达48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年内累计达48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含两周)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请假逾期不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连续三天(含三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超过三天而未满一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超过一周而未满两周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超过两周者,给与留校察看处分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通信工具进行以下违法活动者,按本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抗拒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窃取、泄漏国家机密及商业机密的;
(二)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从事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等活动,以及教唆犯罪的;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制造、传播、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四)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的;
(五)散发恶意攻击信息或垃圾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的;
(六)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权的;
(七)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或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或通信网络遭受损害的;
(八)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恶意修改、破坏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窃取的;
(十)盗窃、挪用电子货币,或借助网络、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的;
(十一)盗用IP地址、上网帐号使用网络或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的。
第十六条 转借个人证件,涂改、伪造文件、证件、个人档案,私刻、伪造公章、印章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各种个人证件、校园卡,混淆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出借者给予警告处分;转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谎报虚假情况,私刻、伪造公章,制作、提供、使用或雇用、授意他人制作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假档案等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影响学校社会声誉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挟私报复或为达到个人目的而冒领、冒用公私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财物价值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十大赌博网站推荐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纪者按《十大赌博网站推荐学分制学士学位管理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检举人、证人和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如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累计合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发生后,二级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应在3到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或复杂违纪事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一般性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取证,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教务处或其他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取证。其中涉及违法犯罪和治安管理方面的,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情节严重、情况复杂的交由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和处理;涉及日常管理方面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涉及公物损坏方面的,由相应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涉及学籍管理和考试方面的,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
(三)调查人员应当对违纪行为或事件的全部过程等事实进行全面、客观、深入调查和询问。要认真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调查人签名或有一名调查人和一名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四)学生的违纪证据包括:
1.违纪学生本人的检查;
2.当事人问询记录;
3.旁证材料(证人证言、违纪物证等);
4.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的调查材料。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与权限: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二级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拟定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并备案。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贡献或为学校争得荣誉者,经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可提前解除记过及以下处分(处分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二)给予记过处分的,由二级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拟定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由学生工作处备案。
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贡献或为学校争得荣誉者,经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可提前解除记过及以下处分(处分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由学生工作处备案。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贡献或为学校争得荣誉者,经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报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以一年为期。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二级学院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记过以下违纪行为逾期未处理或未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的,由学生工作处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分的决定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学号、性别、所在学院、专业、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规违纪的事实;
(三)作出处分的理由和根据;
(四)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说明被处分学生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六)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印章及决定日期。
第二十七条 处分学生应在违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复查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诉。具体按照《十大赌博网站推荐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通报批评及记过以下处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外,根据处理权限在班级、学院或全校范围内公布,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所有处分决定均须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九条 通报批评不载入个人档案;记过以下处分可视本人表现情况,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决定是否载入本人档案。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累计两次及以上或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处分决定一律载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因违纪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的学生,取消处分期内校内所有资助、评奖评优、党团校培训资格并扣发所有奖助学金;是党团员的,同时由党团组织给予相应党内、团内处分。受处分学生的学位授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其他类型的学生违纪处理,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日起执行。
赤 峰 学 院
201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