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与建筑工程学院大学生民族宗教知识应知应会( 第二期)
2022年03月28日

为了使大学生了解基本的民族宗教知识,掌握党的民族宗教工作理论、方针、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效防范宗教渗透和校园传教,正确对待和处理有关民族宗教问题。资源环境与建筑工程学院党总支发布《大学生民族宗教知识应知应会 第二期》,要求全体学生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

1.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内涵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各民族群众为主体,通过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综合举措,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造性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过程。

2.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坚持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坚持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遵循社会团结规律,坚持正面引导;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3.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和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更加深入人心,各族群众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更加坚定;民族团结进步价值理念广泛弘扬,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凝聚力不断增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能力显著提高,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4.什么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是维护国家统一的思想基础,是促进民族团结的必要条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5.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6.我国的宗教政策规定

旗帜鲜明地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我国法律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要求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宪法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宪法明确了我国实施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根本法律依据。

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订版)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一规定,既是我国教育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体现。

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不得组织和举行宗教活动。《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包括高校在内的我国各级各类国民教育机构中都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等,都属于违法行为。

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在高校从事宗教活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要求,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要求,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严禁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严禁在社会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进行传教活动;严禁师生参加非法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严禁在校园内穿戴褐色罩袍、蒙面黑纱等宗教服饰和标识;严禁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严禁宗教教职人员进入教师队伍、走上高校讲台。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师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教师要调离教师岗位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要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直至开除学籍。高校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校园及其周边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和聚会点。《十大赌博网站推荐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第五十八条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