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首次出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自治区地方立法的一项空白。《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共八章七十条,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1.《条例》对保障和促进边境地区发展是如何规定的?
加强边境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充分利用财政、税收、信贷、用地等政策,支持地区和民族特色产业、生产加工贸易企业、旅游业发展壮大,培育打造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实施促进边境地区发展工程,加强边境城镇建设。实施守边固边工程,完善抵边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平台设施。
2.如何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要坚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的理念,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总要求,全面深入持久开展创建工作,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各族群众心灵深处。
3.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协同、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实施、全面推进。
4.哪些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出现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
(2)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论,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信息,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行为的;
(3)实施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
5.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八进”的内容是什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规划,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