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首次出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自治区地方立法的一项空白。《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共八章七十条,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问一答”学《条例》
《条例》共8章70条,就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社会协同、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1.制定出台《条例》的意义是什么?
《条例》全面系统深入贯彻了党的民族工作创新理论的要求,广泛发扬了民主,坚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实现了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上书写内蒙古新篇章,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条例》包含哪些丰富内容和亮点?
一是全面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是全面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殷切期望;
三是弘扬了法治精神,体现了法治理念;
四是彰显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
五是突出了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重要地位;
六是把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为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基础;
七是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形式和主要内容;
八是明确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
3.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国家机关应当提高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坚定政治立场,从大局上谋划和推进民族工作,制定政策或者开展工作时充分考虑民族团结进步因素,确保党的民族政策全面正确贯彻执行;
(2)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推动自治区与全国同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3)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各族群众开展类型多样的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发展与创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条例》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具体开展的工作有哪些?
(1)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家庭教育为一体的民族团结教育平台,深入开展中国革命历史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中国梦教育;
(2)开展各民族学生共同参与的文体活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日常学习生活;
(3)使用统一规范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材,规范课程设置,将民族理论政策纳入教职工教育培训范围;
(4)高等院校应当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